原告: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书英,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白某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黄国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陈某某、白某莲、黄国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长 刘宝
人民陪审员 苑春友
人民陪审员 张瑞红
书记员: 魏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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