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时方能成立的合同。且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被告田某某否认其对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冀G×××××号吉利牌轿车的占有、使用系原告赠与,其否认的意思表示表明不接受赠与,且原告未提供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故仅有原告单方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时方能成立的合同。且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被告田某某否认其对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冀G×××××号吉利牌轿车的占有、使用系原告赠与,其否认的意思表示表明不接受赠与,且原告未提供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故仅有原告单方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定强
审判员:贾颖宇
审判员:刘海鸿
书记员:郭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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