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安县陈某农资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223600048273。经营者: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县陈某农资店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依安县陈某农资店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依安县陈某农资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依安县陈某农资店负担。
审判员 王伟明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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