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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玉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尔成,男,汉族,原告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与被告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承担。

审判员  单立群

书记员: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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