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安县红星乡红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依安县红星乡东一点五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223A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晓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珍,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原告依安县红星乡红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星村委会)与被告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朱晓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珍、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星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某给付2018年土地承包费5200元;2、自2019年起,要求被告返还强行耕种的土地13亩。
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某某系依安县红星乡××组村民,1997年红星村二轮土地发包时,被告的姐姐陈亚茹、陈亚萍在户口迁至外村并在外村分得土地的情况下,在原告又分得承包土地13亩,该13亩土地一直由陈某某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末,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红星乡政府同意,红星村委会清理包括陈亚茹、陈亚萍在内的不合理耕地经营者,收回二人的13亩土地,因二人土地由陈某某耕种,原告向被告发出了书面退还土地及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的通知,但被告非但不予交还耕地,不缴纳承包费,而且在2018年春强行耕种了该13亩耕地,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2018年土地承包费5200元(比照土地承包费400元亩,按13亩计算),并自2019年起返还强行耕种的土地13亩。
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但在本院为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通过与被告陈某某通电话,其承认确实耕种了原为陈亚萍、陈亚茹名下土地,表示如果有法律和政策规定陈亚萍、陈亚茹的土地能够抽回,就同意交地,如果没有法律和政策规定,那么不同意交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原告举示的证据放弃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证:
1、陈志海(系陈某某父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承包地块示意图,用以证实陈某某合法的承包经营的土地为4口人26.7亩,陈某某违法占有13亩土地(该土地原为陈亚萍、陈亚茹)。
2、上游乡红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以及红星乡XX村民委员出具的陈亚萍已经分得土地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陈亚茹和陈亚萍结婚后户口已从红星乡XX村迁出,分别在上游乡XX村和红星乡XX村分得土地;
3、告知单,证明原告已经明确告知被告占地的违法性,应该退还的事实。
本院认为,证据1系原告经调查核实对被告经营的土地重新确权后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制作,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系陈亚茹和陈亚萍现户籍所在地依据客观情况出具,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中显示陈某某本人拒签,原告会计宫成彬和副主任李文君以及村民马忠仁在告知书中签字,并且其本人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通过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陈某某系原告红星乡××组村民。2017年原告红星村委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对村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核对后确权,现被告陈某某父亲陈志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显示其家庭经营的土地面积26.7亩,不包括其女儿陈亚茹和陈亚萍的13亩土地。2018年初,经原告村民代表大会和“三委会”讨论决定,原告对全村存在八种类型不合理耕种土地的情况进行清缴、收回。因陈亚茹户口已迁至上游乡XX村,陈亚萍户口已迁至红星乡××组,二人均在当地分得土地,原告将二人在红星乡××组的13亩土地收回。被告陈某某与父亲陈志海为一个家庭承包户,并且其与父母一居生活,陈亚茹和陈亚萍的13亩土地一直由被告陈某某耕种。2018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陈某某发出了退还土地及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的通知,接到该通知后,被告未退还13亩耕地,也未向原告缴纳土地承包费。2018年红星乡××组地的土地承包费为每亩400元。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可以是一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其与户籍并非同步变化。因陈亚茹和陈亚萍户口迁出后在新的户籍所在地已重新分得土地,二人享有两份土地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对其名下的土地收回,虽然土地重新确权前,陈亚茹和陈亚萍的土地一直由被告陈某某耕种,但原告收回土地后,为被告下发了书面告知书,被告在此情况下继续耕种争议的13亩土地属于侵害原告的土地经营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8年土地承包费,并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依安县红星乡红星村民委员会2018年土地承包费5200元;
二、自2019年起,被告陈某某返还由其经营、管理的原告依安县红星乡红星村民委员会的土地13亩(原属于陈亚茹和陈亚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付春红
人民陪审员 刘辉
人民陪审员 张桂琴
书记员: 李兴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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