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安县教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曹孔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自治旗巴彦托海镇。
经审理查明,本也在审理原告依安县教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焦某某住址,无法找到被告焦某某,原告又无法提供其他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依安县教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给原告依安县教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凤朝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
书记员:李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