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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某东方瑞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依某东方瑞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某县依某镇西北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3325851639T。
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天智,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肇州县。

原告(反诉被告)依某东方瑞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某糖业)与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天智,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瑞某糖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偿还赊欠的农资款74108元;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拖欠农资款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7日,瑞某糖业与金某某签订《甜菜生产农资赊销协议》,协议约定乙方(金某某)赊销甜菜生产农资金额总计254388元,赊销金额在结算甜菜款时由甲方(瑞某糖业)从向应付乙方(金某某)的甜菜款中直接扣减。金某某当日在农资款欠据上签名后领取了赊欠的农资。2018年9月19日,金某某找到瑞某糖业说其种植的600亩甜菜由于出苗不好毁种了其他作物,要求将其发展的种植户姜春玉种植的900亩甜菜单独进行结算,其中农资赊销款中的180280元由姜春玉偿还,赊销的剩余农资款57908元后变更为74108元由金某某偿还。由于金某某已无甜菜可向瑞某糖业交售且金某某自提出申请后至今也没有偿还赊欠的农资款。为维护瑞某糖业的合法权益,请支持瑞某糖业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辩称:2018年4月7日金某某向瑞某糖业购买了德国KWS9147丸粒化甜菜种子91组、多芽KWS1479甜菜种子150斤、甜菜专用肥45吨,金额总计253800元,现金支付8组甜菜种子,每组1200元,共计9600元;3吨化肥,每吨2880元,共计8640元,合计金额18240元。剩余化肥42吨,每吨2880元,共计120960元;丸粒化种子83组,每组1200元,共计99600元;多芽种子150公斤,每公斤100元,共计15000元。实际赊欠总金额为235560元。由于当时金某某购买农资款资金不足,便与外协区经理杨玉良协商同意按月利息0.8%赊欠,10个月利息为18844元,本金和利息总计254388元。2018年11月6日瑞某糖业在金某某发展的种植户姜春玉送的甜菜款中扣留180280元,下欠农资款74108元金某某同意支付。还款期限应该是2019年2月6日还清,欠款期限并未满,瑞某糖业起诉金某某主张债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从金某某支付给瑞某糖业所欠农资款中扣减利息款4326元;判令瑞某糖业为金某某开具种子、化肥农资款发票。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金某某与瑞某糖业签订《2018年绿色食品甜菜种植及收购合同》,种植面积1500亩。2018年4月7日金某某从瑞某糖业购买德国KWS9147甜菜种子91组、多芽KWS1479甜菜种子150公斤,甜菜专用肥45吨,金额总计253800元,现金支付18240元,赊欠金额235560元。金某某在购买农资款时因资金不足,经双方协商,按月利息0.8%赊欠。农资本金235560元,10个月利息18844元,赊欠金额本息合计254388元。金某某在瑞某糖业出具的农资欠据上签字欠款254388元。2018年11月6日金某某在瑞某糖业发展的种植户姜春玉送的甜菜款中扣除180280元。现金某某下欠瑞某糖业农资款74108元。
金某某在瑞某糖业的农资赊销单上签字欠款254388元,其中包括0.8%的10个月利息18844元,还款日期应该是2019年2月6日。2018年11月6日瑞某糖业在金某某发展的种植户姜春玉送的甜菜款中扣留了180280元,现所欠农资款数额为74108元。2018年11月6日金某某已还赊销农资款180280元,瑞某糖业应该在2018年11月6日停止向金某某收取180280元的利息,应该在所欠的农资款74108元中减少3个月的利息款4326元。现金某某提出反诉要求瑞某糖业从金某某所欠的农资款74108元中减少3个月的利息4326元,并要求瑞某糖业为金某某开具种子、化肥发票。请支持金某某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瑞某糖业辩称:金某某要求减少利息4326元没有事实依据。其现金购买一部分农资后于2018年4月7日向瑞某糖业提出赊销农资的请求,双方签订《甜菜生产农资赊销协议》。后金某某以春赊秋还的方式从瑞某糖业处赊销150公斤多芽KWS1479种子(单价108元∕公斤,金额16200元)、83组丸粒化KWS9147种子(单价1296元∕公斤,金额107568元)、42吨化肥专用肥(单价3110元∕公斤,金额130620元),共计254388元。协议约定,赊销农资价格单独确定,赊销金额在结算甜菜款时直接扣减。后金某某领取了赊销的农资并在农资款欠据上签字确认。金某某赊销的农资款价格在《甜菜生产农资赊销协议》及农资款欠据上都有明确记载,不存在其所说的包含利息。按照《甜菜生产农资赊销协议》的约定,金某某赊销的农资款在交售甜菜时由瑞某糖业直接从结算的甜菜款中直接扣减。由于天气原因,金某某自己种植的600亩甜菜于2018年6月10日全部毁种了黄豆,已经不存在向瑞某糖业交售甜菜的可能。金某某在赊销农资款后毁种黄豆的行为已经表明其不会通过秋天交售甜菜来偿还赊销的农资款,因此瑞某糖业起诉金某某偿还赊销的农资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请驳回金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是否应偿还原告(反诉被告)瑞某糖业赊欠的农资款74108元;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赊欠原告(反诉被告)瑞某糖业的农资款中是否应扣减利息款4238元。
根据争议的焦点及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证:
一、关于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是否应偿还原告(反诉被告)瑞某糖业赊欠的农资款74108元问题。
1.瑞某糖业提交《甜菜生产农资赊销协议》、农资款欠据及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于2018年4月7日签订赊销农资协议,由金某某采用春赊秋还的方式赊销农资共计254388元,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赊销农资的品类数量和金额,农资的价格是单独确定的,赊销金额在销售的甜菜款中扣掉。
金某某对欠瑞某糖业农资款74108元无异议,但主张这笔农资款中包含利息。
2.瑞某糖业提交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金某某种植1500亩甜菜,有900亩属他人种植,其中180280元由第三人代为偿还,剩余农资款由金某某偿还。
金某某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原告(反诉被告)瑞某糖业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赊欠农资款利息。
瑞某糖业提交双方签订的《甜菜生产农资赊销协议》约定,乙方(金某某)以春赊秋还的方式购买农资款,但具体什么时间偿还农资款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且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于逾期还款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并无约定,故对瑞某糖业要求金某某给付利息的主张不予确认。
三、关于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的反诉请求是否应从赊欠的农资款中扣减利息款4238元问题。
1.金某某提交2018年4月20日汇款交易记录、2018年4月7日农资款欠据复印件和2018年4月7日农资销售单复印件,主张其现金购买种子的价格和赊销的价格不一致,现金购买种子每组1200元,化肥每吨2880元;赊销种子每组1296元,化肥3110元。
瑞某糖业对金某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证明中明确载明了农资的数量和单价,与瑞某糖业提交的赊销协议是一致的,不存在金某某所谓的包括利息,瑞某糖业销售给金某某的农资单价在赊销协议农资款欠据和销售单上均有明确的记载。
2.金某某提交证人侯某出庭证实:2018年4月27日或28日,侯某用现金从瑞某糖业购买的种子和化肥,购买的9147号甜菜种子每组1200元,KWS1176号种子是60组,每组1200元,化肥是55%含量的2880元,都要是当时转账付款的。
3.金某某提交证人刘某出庭证实:2018年4月份赊销瑞某糖业种子和化肥,当时种子价格是1296元一组,化肥是每组2660元,后期按赊销价格偿还了一部分,当时区域经理说赊销是有利息的,现金购买是1200元一组,赊销是1296元,含10个月利息。
瑞某糖业主张两位证人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证言不应采纳,证人与瑞某糖业有利害关系。
金某某主张现金购买种子1200元一组,化肥每吨2880元;赊销种子加利息1296元一组,化肥加利息3110元每吨,多芽种子加利息每公斤108元。
瑞某糖业承认现金购买和赊销种子、化肥价格不一致,并主张赊销是正常价格,现金购买有一定的优惠。
金某某提交2018年4月7日农资款欠据复印件和2018年4月7日农资销售单复印件,其中多粒种KWS1479号(即多芽直播1479)每公斤108元,150公斤16200元;机播丸粒种KWS9147号(即丸粒化9147)每组1296元,83组107568元;甜菜专用肥一五谷行(即化肥专用肥)每吨3110元,42吨130620元。欠据和销售单复印件中对赊销的农资款是否含有利息并没有体现,故对金某某主张赊销种子及化肥款中含利息的主张不予确认。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可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3月30日,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与原告(反诉被告)瑞某糖业签订《甜菜生产农资赊销协议》,金某某在瑞某糖业赊销直播甜菜种子品种KWS1479号、数量150公斤、单价108元,KWS9147号、数量83组、每组1296元,购销种子金额合计123768元;甜菜专用肥数量42吨、单价3110元,赊销甜菜专用肥金额130620元,赊销农资款总计254388元用于种植1500亩甜菜,后金某某发展姜春玉种植900亩,自己种植600亩。2018年9月19日瑞某糖业、金某某、姜春玉三方约定:金某某发展的种植户姜春玉种植的900亩甜菜由姜春玉直接向瑞某糖业交售,瑞某糖业向姜春玉直接结算,从姜春玉的结算款中直接扣减农资款180280元用于偿还金某某向瑞某糖业赊欠的农资款。由于金某某种植的600亩甜菜毁种其他作物,导致其无法向瑞某糖业交售甜菜,现金某某赊欠瑞某糖业农资款74108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在原告(反诉被告)瑞某糖业赊销农资款,双方签订赊销协议,故金某某赊欠瑞某糖业农资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瑞某糖业主张权利,金某某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瑞某糖业要求金某某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赊欠农资款利息,因双方签订的《甜菜生产农资赊销协议》只约定了金某某以春赊秋还的方式购买农资款,但具体什么时间偿还农资款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且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于逾期还款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并无约定,故对瑞某糖业要求金某某给付农资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金某某反诉主张应从赊欠瑞某糖业的农资款中扣减利息款4326元,但双方所签订的赊销协议中赊欠的农资款里并没有明确含有利息,其所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并不能证实所赊欠的农资款中含有利息,故对金某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金某某反诉要求瑞某糖业为其开具赊销种子、化肥农资款发票,因其开庭后已将发票取回,本院对此不再论述。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依某东方瑞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农资款741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依某东方瑞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给付所欠农资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要求从其所欠原告(反诉被告)依某东方瑞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农资款中扣减利息4326元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 王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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