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兰县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郑家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长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依兰县依兰镇。
被告:杨成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农业银行职工,现住依兰县依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尧,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依兰县依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兰县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华、谢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依兰县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书记员:杜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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