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
史金龙
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陈阳(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依兰县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健康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金龙,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依兰县依兰镇金城商厦小区一楼门市。
被告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光明街21号。
委托代理人陈阳,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兰县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依兰县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依兰县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风华
书记员:卢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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