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依兰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依兰县依兰镇四街一委。
法定代表人:程丽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彬,男,依兰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库,男,依兰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
律工作者。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佰君,男,依兰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
律工作者。诉讼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依兰镇财险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230823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信宏(程某某妻子),女,1965年11
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依兰镇财险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2308231965********。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尧,女,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依兰县税务局,住所地:依兰县
依兰镇三姓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丁铁民,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兆义,男,国家税务总局依兰县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原告依兰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依兰县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依兰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程某某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兰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依兰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程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依兰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反诉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关东航
书记员: 冼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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