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韩某来医疗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暮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韩某来医疗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佳木斯韩某来医疗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韩某来医疗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计526.5元,由佳木斯韩某来医疗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书记员:吴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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