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永春社区。法定代表人:苏本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远县浓桥镇新村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县浓桥镇。经营者:李国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焕,抚远市抚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抚远县浓桥镇新村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黑083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黑083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玉祥
审判员 荆献龙
审判员 刘艳军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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