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杏林路。法定代表人:商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黑083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黑083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佳木斯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剑英
审判员 潘晓霜
审判员 丁思竹
书记员:孙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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