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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联喜猪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联喜猪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力,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为起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承认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加庭审、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韦亮,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土家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光明社区9组133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刘勇,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参加二审诉讼;代写、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增加、变更、放弃、承认、反驳上诉请求。

上诉人佳木斯联喜猪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晋文红
代理审判员 何璇
代理审判员 肖宇峰

书记员: 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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