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贵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诉讼代表人):姜秀国,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兴国村*组***号。身份证号:2308111966********。
原告(诉讼代表人):暴海斌,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兴国村*组**号。身份证号:2308111971********。
原告(诉讼代表人):刘伟南,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9委*组**号。身份证号:2308261989********。
三原告(诉讼代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林,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牟国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波,该公司职工。
被告:钟贵德,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贵,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姜秀国、暴海斌、刘伟南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贵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姜秀国、暴海斌、刘伟南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工资27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780000元,按照2分利从2013年12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7日,123名原告到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钟贵德承建的勤得利农场中央商场施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二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等人工资278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钟贵德以佳木斯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勤得利商场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姜秀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构成劳务分包关系。本案中,除原告姜秀国外122名原告均受雇于姜秀国,故本案中原告未与二被告建立劳务关系,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秀国、暴海斌、刘伟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姜环宇
人民陪审员 秦娜
人民陪审员 于开洋

书记员: 宋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