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爱某母婴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万新街。
法定代表人:翟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西区光复路1081号。
负责人:李传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高明,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爱某母婴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
佳木斯爱某母婴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为佳木斯万达广场公寓物业管理公司。万达公寓A2008层业主杨壮在居住期间发现房屋层面、墙面出现水渍,经原告配合查找,系上层公共管线破裂造成。业主杨庄多次与被告协商后没有解决,原告作为事故业主的上层住户,考虑邻居关系的和谐把赔偿款先行予以垫付。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该公寓的管理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对公寓内的管线进行维修和管理,造成业主损害事实发生后有义务化解矛盾、赔偿损失,原告为化解矛盾为被告垫付赔偿款项,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为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故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佳木斯爱某母婴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返还原告佳木斯爱某母婴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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