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海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街1号。法定代表人:丁友,系总经理。被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民,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海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佳木斯海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海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佳木斯海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显宗
书记员: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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