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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佳木斯七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孙振明(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
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七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千涛

原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蓝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振明,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兴绥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七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向阳(东)区中山街(中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千涛。
本院受理原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和佳木斯七彩房地产开发公司保证合同一案后,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和佳木斯七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佳木斯七彩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甲方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将绥化绿色物流市场B1#—B12#楼发包给乙方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由乙方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建设。
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本金、违约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计人民币5113万元;2、要求佳木斯七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误工费、停工费、违约金、利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等全部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和佳木斯七彩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甲方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将绥化绿色物流市场B1#—B12#楼发包给乙方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由乙方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建设。
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本金、违约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计人民币5113万元;2、要求佳木斯七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误工费、停工费、违约金、利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等全部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和佳木斯七彩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李姝娟
审判员:孙应白
审判员:金爱武

书记员:武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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