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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大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大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晨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陈静(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曾立新(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佳木斯大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文久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晨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佳木斯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805号。
负责人李志国,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立新,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大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2012)向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向阳区人民法院(2012)向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向阳区人民法院(2012)向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莹
审判员:高明峰
审判员:王雪洁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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