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惠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13委。法定代表人:魏洪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华名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宏胜社区佳木斯大学一学区D院南侧新华名苑小区。负责人:佟德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惠某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华名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佳木斯惠某物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玉祥
审判员 梁劲松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王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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