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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盼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西林路。
法定代表人:董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娇(系王某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盼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盖家村。
法定代表人:韩召善,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佳木斯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艳军 代理审判员  路 敏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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