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西林路。
法定代表人:董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娇(系王某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盼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盖家村。
法定代表人:韩召善,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佳木斯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艳军 代理审判员 路 敏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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