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市陡沟林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群胜乡。
法定代表人:史凤秋,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马长坤,黑龙XX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市陡沟林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市陡沟林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市陡沟林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计894元,由佳木斯市陡沟林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磊
书记员: 褚星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