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樊晓霞,该商城业主。
委托代理人夏金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世界分社,住所地佳木斯市福泰长安D座西北角1-2楼。
负责人孙慧勇,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昕,该社职员。
第三人陈某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佳木斯市金某新纪元装饰材料商城与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世界分社、第三人陈某撲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金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昕,第三人陈某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储蓄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存入资金由储蓄机构支配,存款人按约定到储蓄机构支取本息,储蓄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本案中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方是陈荣与被告之间建立的,与原告无关。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陈荣名下在被告处的该笔存款系其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传斌 人民陪审员 韩 晶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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