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市郊区东生彩钢复合板厂。
业主韩兴林,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季生东,男,该厂生产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艳,男,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刚,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福兴,男,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市郊区东生彩钢复合板厂(以下简称东生板厂)与被告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7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生板厂的委托代理人季生东、王斌艳,被告正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福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彩钢房销售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所签合同未约定安装地点,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所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履行了彩钢房安装合同;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汤原县温泉度假小镇安装彩钢房事宜与被告有关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彩钢房安装款244508元及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佳木斯市郊区东生彩钢复合板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67元,由原告佳木斯市郊区东生彩钢复合板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红艳 代理审判员 侯玉军 人民陪审员 李方林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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