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市货运五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384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爽,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姝,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市货运五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五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货运五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货运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法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市货运五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王胜江 审 判 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袁莉旻
书记员: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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