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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货运五公司诉佳木斯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佳木斯市货运五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384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爽,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姝,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市货运五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五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货运五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货运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法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市货运五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王胜江 审 判 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袁莉旻

书记员: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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