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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绿某粮油有限公司与蒋天某、原审被告车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绿某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车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云超,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天某,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车永明,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高云超,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有多次借款及还款的事实,还款数额已明显高于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刘艳军 审 判 员  罗亚红 代理审判员  路 敏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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