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市爱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晖,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科(大庆)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兴产业园B2座。
法定代表人ROGERNEILBATKIN,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艳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市爱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爱科(大庆)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市爱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市爱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3元,由原告佳木斯市爱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书记员: 于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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