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汇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通江街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冯世君,男,系佳木斯市汇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原佳木斯市大世界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军,男,系佳木斯市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宏宇,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金华,女,系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市汇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诉争的佳木斯市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一层房屋的具体方位,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审判员 王丙林 代理审判员 高 阳
书记员: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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