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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某分公司等与桦南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奋斗街。
法定代表人韩宝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德志,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春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佳军。
委托代理人李旭,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某分公司。
负责人吕振刚,该分公司经理。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将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延某县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71元退还给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3071元退还给桦南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玉祥 审 判 员  韩国斌 代理审判员  金爱武

书记员: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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