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奋斗街。
法定代表人韩宝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德志,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春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佳军。
委托代理人李旭,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某分公司。
负责人吕振刚,该分公司经理。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将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延某县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71元退还给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3071元退还给桦南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玉祥 审 判 员 韩国斌 代理审判员 金爱武
书记员: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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