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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向某溶解乙炔防爆电器安装公司分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佳木斯市向某溶解乙炔防爆电器安装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某区德祥街中段。
负责人:潘文晖,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某区。
原审被告:梁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某区。
原审被告:王志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佳木斯市郊区电业局(郊区供电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某东区家纺荣歌巷织锦合同。
法定代表人:刘厚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宏,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佳木斯市向某溶解乙炔防爆电器安装公司分公司与原审被告刘某某、梁珊、王志刚、第三人佳木斯市郊区电业局(郊区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了(2017)黑0803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周哲
审判员 邓博元
审判员 陈琳

书记员: 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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