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佳木斯市前进区建行楼业主委员会与杜春华、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佳木斯市前进区建行楼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春光社区保卫路东段民泰巷建行楼。代表人:何波,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军,佳木斯市振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生,男,住佳木斯市前进区。被告:杜春华,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颖,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690号。法定代表人:唐仁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坤,该公司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市前进区建行楼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杜春华、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木斯市××区建行楼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2000年2月16日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书中关于出售自行车棚的条款无效并将自行车棚所有权返还原告。事实和理由:1997年国家规划建设建行职工集资楼,当时附属设施54.4平方米泵房、144平方米自行车棚,由佳木斯大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管理,2001年,佳木斯大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他三公司合并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债权、债务均由新成立的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继。2014年,建行A、B、C家属楼业主信访至佳木斯市××区政府,要求将居民区公用车棚拆除,重新修建下水道及铺设道板改善居住环境。经行政部门调查,车棚在市规划局查档没有审批手续后,找到杜春华调解。杜春华出具房屋买卖协议书等材料,其主张自行车棚及泵房是于2000年2月16日用30000元从佳木斯大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2003年5月6日,房屋(泵房原无房照)登记在杜春华名下。2015年9月28日,建行A、B、C家属楼业主成立佳木斯市××区建行楼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何波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并在前进区物业办公室备案。原告认为自行车棚作为配套设施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判决二被告于2000年2月16日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书中关于出售自行车棚的条款无效并将自行车棚所有权返还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执的自行车棚没有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原佳木斯市××区区建行楼业主委员会请求确认自行车棚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佳木斯市前进区建行楼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人民陪审员张迎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