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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佳房建筑工程公司与黑龙江省粮食工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黑龙江省粮食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佳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忠,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粮食工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赵凤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溪,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伯峰,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粮食设计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赵凤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伯峰,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市佳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佳房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粮食工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粮建公司)、黑龙江省粮食设计院(以下简称粮食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以(2012)抚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驳回佳房公司起诉。佳房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佳检民(行)监(2015)230800000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以(2016)黑08民抗2号民事裁定,指令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再审。因佳房公司申请抚远市人民法院回避,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2016)黑08民辖5号指定管辖通知指定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审理。前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做出(2016)黑0804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佳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佳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黑0804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对本案提审或指令其他法院审理;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1、裁定发回抚远市法院重审违背(2016)黑08民辖5号指定管辖通知精神和有关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2、裁定发回重审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原审法院一审生效裁定提出抗诉,本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后指定由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并作出维持原判决、裁定或改判、撤销、变更原判决、裁定。因此,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抚远市人民法院重审,违反法定程序,佳房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郑忠利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赵晓华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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