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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某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西区光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第十六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南岗村1组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君,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银冰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姜广武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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