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西区光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第十六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南岗村1组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君,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银冰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姜广武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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