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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杨茂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佳木斯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桥西社区。法定代表人:梁优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学志,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茂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佳木斯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6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从2018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4、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以实际发生为准)5、如被告不能如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轩逸黑D×××××号进行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3日被告与出借人王中龙签署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王中龙借款人民币616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月利率0.98%,还款方式为先等本等息。合同生效后,王中龙按照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当日王中龙将该笔债权全额转让给原告。同时,被告杨茂林以其所有的车辆轩逸黑D×××××号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经核对,被告拖欠本金56000元,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佳木斯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茂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佳木斯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佳木斯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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