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初永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原告佳木斯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佳木斯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的购房借款本金260000元,利息128960(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本息共计388960元,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万元,并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月利息8厘,如出现逾期,利率上浮50%,在合同履行期限中,被告出现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佳木斯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周某信息不详,经查找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联系电话有误,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佳木斯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6元退还佳木斯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艳文
书记员: 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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