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启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路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旭日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宗铉、程淑芝,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启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启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启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启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佳木斯启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杰
书记员:庄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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