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中段20委。
法定代表人:钟贵德,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宽,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威,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勇,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房地产)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南方房地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111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房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由被告购买原告位于富锦市东祥花园小区A7一楼带二层101号、20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22.34平方米,总价款为1111700元,合同约定了被告应当在2016年9月21日一次性交齐购房款,付款方式为转账,故原告为被告开据了一张全额收据,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付房款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证照,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以及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富锦市,因此,此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富锦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显宗
人民陪审员 张迎新
人民陪审员 杨文玉
书记员: 邢俊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