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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佳木斯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解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雪雨,该公司职工。

原告佳木斯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传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商显锋,被告委托代理人孙雪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外协采购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63566.99元;
二、被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佳木斯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47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传斌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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