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佳木斯任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某某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任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李迎松(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申请人佳木斯任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迎松,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申请人佳木斯任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某汽车公司)不服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劳人仲字(2015)第160—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迎松、被申请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宋某某2015年3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售后会计,月工资为2200元。
2015年8月31日,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处。
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凭证编号为QY009的《欠据》,内容为:“宋某某截止2015年8月31日公司尚欠基本工资7471元。
”201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凭证编号为QY0010的《欠据》,内容为:“宋某某截止2015年8月31日公司尚欠绩效1197元。
”在2015年5月至8月期间,被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拖欠申请人工资差额8668元(1197元+7471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缴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仲裁委员会未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因仲裁卷宗中反映仲裁委员会已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仲裁委员会开庭程序合法,申请人此点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工资协议并出具欠条,不存在欠付二倍工资问题,因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出具财务欠据,明确拖欠工资数额并加盖财务章,对拖欠工资事实及数额予以确认,且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被申请人二倍工资,申请人此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佳木斯任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仲裁委员会未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因仲裁卷宗中反映仲裁委员会已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仲裁委员会开庭程序合法,申请人此点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工资协议并出具欠条,不存在欠付二倍工资问题,因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出具财务欠据,明确拖欠工资数额并加盖财务章,对拖欠工资事实及数额予以确认,且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被申请人二倍工资,申请人此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佳木斯任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长:刘莹

书记员:付丽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