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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亿泰华丰经贸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亿泰华丰经贸有限公司
佳木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
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亿泰华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安庆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学院街。
法定代表人王岩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佳木斯亿泰华丰经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佳木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佳木斯亿泰华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东、上诉人佳木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商显锋、丁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艳军
审判员:卢伟艳
审判员:肖宇峰

书记员: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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