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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九久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佳木斯九久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登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波,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华,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佳木斯九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天民

书记员:刘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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