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景某某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
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松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佟振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勇,
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穆道明,
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劳人仲字(2014)第7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金星、刘勇、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穆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9月20日在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实际领取工资累计为10339元。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在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2014年7月4日,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佳劳人仲字(2014)第76号仲裁裁决,裁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0339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2410.78元、法定假日加班费646.50元,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数额为被申请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对申请人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中要求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250元,而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339元,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请求额度,因被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了请求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和计算依据,只是计算数额出现错误,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实际支付的工资确定应支付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本案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裁决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
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莹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 蒋婧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