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姝,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大学路学城名筑。法定代表人:王景富,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景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赵玲、原审被告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984元,减半收取11992元,由上诉人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艳军
审判员 荆献龙
审判员 梁劲松
书记员:王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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