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佳木斯上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佳木斯上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苏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帆,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晓云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滨,该公司经理。

原告佳木斯上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买卖合同、电梯安装合同、电梯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在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前,被告便应给付设备价款、运输费及安装费的50%,电梯经过验收后,给付全额安装费。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电梯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上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拖欠电梯款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传斌 人民陪审员  崔光俊 人民陪审员  王晓艳

书记员:吴静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