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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迁民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佟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徐水区,现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徐桐与被告佟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冀0609民初7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佟某的银行存款70万元,期限为一年。徐桐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各方对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徐桐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佟某的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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