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雷,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城墙家庭农场,住所地承德县满杖子乡李杖子村。
负责人:裴秀琴,厂长。
原告佟某某与被告承德县城墙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佟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书记员: 董雨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