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于家泊北村中大街136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任美娇,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211295537(特别授权)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乐某县金融街。
负责人邢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颖文,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联系电话。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么文国 审 判 员 苏 静 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
书记员: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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