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某
卜某某
潘力峰(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
杜某
杜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佟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伊春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卜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生,住伊春市。
二
再审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潘力峰,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男,汉族,1952年11月生,住伊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生,住伊春市。
再审申请人佟某某、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杜某、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伊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佟某某、卜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佟某某、卜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顾炳恒
审判员:李运
审判员:刘继红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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