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建设北路152号东方大厦C座603号。
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雯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佟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春启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雯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11时许,原告佟某某丈夫郑硕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某市曹妃甸区七农场滨海村北时,因躲避电动自行车操作不当驶入马路西侧沟里,造成原告车辆受损、郑硕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唐某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硕承担车损修复、医药费及施救费。
唐某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0月21日委托曹妃甸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冀B×××××号小型轿车进行勘验定损,2014年10月27日曹妃甸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此出具编号为曹妃甸价鉴事字(2014)第142号鉴证报告书,其评估以新车购置价255900元为基准进行折旧和公估,鉴证结论为冀B×××××号小型轿车车辆损145058元。除此之外,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其他损失:价格认证费2100元、施救费3000元、拆解费14000元、郑硕医疗费372.30元,以上损失共计164530.30元。
另查明,原告佟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处为冀B×××××号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陪率等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12日零时至2014年12月11日二十四时。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原告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冀B×××××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郑硕驾驶证复印件;
2、唐某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交证字(2014)第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3、冀B×××××号小型轿车绿本及购车发票复印件;
4、冀B×××××号小型轿车车辆保险单一份;
5、冀B×××××号小型轿车价格鉴证报告书一份、施救费发票三十张、拆解费和价格鉴定费票据各一张、郑硕医疗费票据一张;
6、原告佟某某与郑硕结婚证复印件;
7、原、被告当庭陈述等。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处为冀B×××××号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陪率等机动车商业保险。原告佟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冀B×××××号小型轿车发生的因躲避电动自行车操作不当驶入马路西侧沟里,造成原告车辆受损、郑硕受伤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赔偿范围,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在此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唐某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其出具的公交证字(2014)第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曹妃甸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事故车辆冀B×××××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出具的编号为曹妃甸价鉴事字(2014)第142号鉴证报告书系交警部门委托、以具备正式发票的新车购置价255900元为基准进行折旧和公估,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冀B×××××号小型轿车拆解费、鉴定费发票和施救费发票,记载形式及内容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出的本案事故车辆车损公估过高、施救费过高、拆解费重复收取不予承担等答辩质证意见,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支持其上述主张,故对其反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以本院核定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佟某某车辆损失保险金164530.30元(冀B×××××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145058元+价格认证费2100元+施救费3000元+拆解费14000元+郑硕医疗费372.30元=16453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七日内交纳上诉费3590元,逾期交纳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闫思琳
书记员: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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