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某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张朋臣
霍某某
原告:佟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朋臣。
被告:霍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与被告张朋臣、霍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佟某某负担。
审判长:曲久福
审判员:陈亚军
审判员:范立会
书记员:孙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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